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会员是学会的主体和基础,为会员服务是学会的基本职能之一。为加强对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的管理,提升会员服务,根据《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分类及条件
第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学生会员、名誉会员。
第三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 普通会员:口腔医学及相关专业的工作者,鼓励跨学科及与口腔医学专业合作的科技工作者加入。
2. 专科会员:凡经过专科培训的从事口腔医学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可申请为本会专科会员。
3. 学生会员:原则上为普通高等学校口腔医学院(系)口腔医学及相关专业全日制专、本科在读学生。
4. 名誉会员:
(1)对我国口腔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帮助本会工作的著名医学专家、学者以及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口腔医学界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经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2)已卸任的本会理事会负责人和退休的卸任专业委员会(分会)主任委员。
(二)单位会员
1.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教育、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
2. 理事所在单位。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腔医学会。
第四条 资格排除
下列人士不具备入会资格:
(一)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二)本学会认定有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三)有严重损害本学会利益行为者;
(四)本学会会员工作部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有上述(二)(三)(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具备入会资格。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五条 个人会员
(一) 普通会员
1.申请人可通过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服务网、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2.经理事会授权会员工作部审核。
3.申请者缴纳会费。
4.会员资格生效。
(二) 专科会员
1.申请者向相应专业委员会(分会)提交申请。
2.经理事会授权所申请的专业委员会(分会)审批推荐,报会员工作部统一管理。
3.申请者缴纳会费。
4.会员工作部负责办理入会。
5.会员资格生效。
(三)学生会员
1. 学生会员每年由普通高校口腔医学院(系)相应学生管理部门向本会会员工作部集体申请。
2. 学生管理部门将学生会员入会表及会费统一提交会员工作部。
3. 经理事会授权会员工作部核准学生会员信息及会费。
4. 会员资格生效。
(四)名誉会员
名誉会员由秘书处、理事、各专业委员会(分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请。
第六条 单位会员
(一)理事所在单位以及医疗卫生、教育、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
1. 申请单位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 申请单位提交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表格和卫生许可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申请单位按规定缴纳会费。
4. 颁发单位会员证书,会员资格生效。
5. 单位会员由会员工作部统一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腔医学会填写申请书,报送会员工作部审核后成为本会单位会员,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专科会员、学生会员
1. 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以及选派出席有关国际会议;
(4)优先参加科技研究项目和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的申报;
(5)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
(6)优先在学会主办的科技期刊投稿、录用及获得本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2.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公益项目等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6)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服务
(1)学会为各类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2)专科会员在享受专科会员服务的同时,也享受学会普通会员一切服务。
(二)名誉会员
1. 权利: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与批评权。
2. 义务 :参与对国家口腔医学及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为本会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
(三)单位会员
1. 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的学术活动;
(4)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5)可申请本会给予技术咨询;
(6)可申请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2.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3)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4)按期缴纳会费;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6)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会籍管理
第八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及学会会员工作部负责本会会员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类会员证书及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发。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后,会员资格及获得的服务相应停止,已交会费不退,但会员号保留。
第十二条 已退会会员如希望恢复会员资格时,需按本办法第三章之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会龄重新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委托组织工作委员会决定,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动丧失。本会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六章 会费标准及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学会会员须按年度向本学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本会会费标准为:
(一)个人会员
1. 普通会员:100元/年
2. 专科会员:200元/年
3. 学生会员:10元/年
4. 名誉会员:免收会费
(二)单位会员
1. 理事单位会费标准:8000元/年
2. 非理事单位会费标准:
(1)公立医院及企业:5000元/年
(2)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及民营义齿加工企业:3000元/年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腔医学会免收单位会员会费。
第十五条 普通会员和专科会员可一次缴纳三年会费;学生会员可一次性缴纳至毕业;单位会员可一次缴纳两年以上会费。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七条 本会会费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汇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根据学会工作的发展情况以及上级主管单位的要求,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对本办法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