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2017年11月经中华口腔医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第7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口腔医学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成果,调动广大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是全国口腔医学领域的科学技术奖,包括口腔医学基础科学、口腔医学应用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等奖励内容。
第三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奖励办公室负责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授予在口腔医学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领域,为防治疾病、提高人民口腔健康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科技创新的科技成果。包括:在口腔医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阐明口腔医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成果;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
第八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授予对创作优秀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普及作品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完成人和单位。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九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的推荐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
一、高等院校(含综合性大学和口腔医学院);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口腔医学会;
三、尚未成立省级口腔医学会的省医学会口腔分会(目前为西藏自治区)。
第十条 推荐单位限额择优推荐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并对推荐的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科学性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表及推荐单位意见,负责报送推荐材料至中华口腔医学会奖奖励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中华口腔医学科技奖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可以申报其他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第十二条 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奖和相当等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可以推荐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
第十三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是面向全国口腔医学领域设立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口腔医学领域的优秀科技成果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科学技术普及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授奖一次。
第十四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评定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由中华口腔医学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并由中华口腔医学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由中华口腔医学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及申报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由中华口腔医学会通报批评,取消推荐单位的推荐资格,并永久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参与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将取消其评审资格,今后不得参与评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中华口腔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口腔医学会负责解释。